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す芾淼闹傅家饧?/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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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すぷ?,把文物?;す芾砟扇牍量占涔婊嘀坪褪凳┑闹甘疽?,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返?/span>法律法规,现就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す芾硖岢鋈缦乱饧?/span>。
一、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二、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span>和管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⑺挛奈锉;で?、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は?,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span>;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ず突罨玫目占?/span>管控要求;历史文化?;は呒翱占湫翁刂浦副旰鸵笫枪量占涔婊那恐菩阅谌荩魑?/span>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だ玫牟糠钟φ髑笸段奈镏鞴懿棵乓饧?/span>
三、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文物保护单位?;す婊任奈锉;だ嘧ㄏ罟婊嘀乒ぷ?。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す婊?/span>应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历史文化名村?;す婊氪遄婊?、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保护类规划中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深化细化保护规划内容后按程序报批。
文物?;だ嘧ㄏ罟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报批前,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す婊晒欠穹瞎量占涔婊猩蟛?/span>。国家历史文化名城?;す婊晒嘀平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自然资源部组织审查;文物?;だ嘧ㄏ罟婊⒗肺幕敲蛎褰智;す婊辞埃〖度嗣裾匀蛔试粗鞴懿棵庞耸当;す婊胂喙毓量占涔婊谓蛹啊耙徽磐肌焙硕郧榭?;经批复的文物?;だ嘧ㄏ罟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span>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在核定公布前,街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实历史文化街区空间范围和相关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严格历史文化?;は喙厍虻挠猛竟苤坪?/span>规划许可。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不得以历史文化遗产?;だ蒙杓品桨浮⑹凳┓桨傅热〈晗腹婊?/span>实施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详细规划,细化落实历史文化遗产?;だ玫挠猛竟苤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程序予以规划核实。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行动,防止大拆大建破坏文物等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严禁违反规划或擅自调整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区域建设高层建筑、大型雕塑等高大构筑物。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迁移异地?;?、拆除和修缮改造的,应当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文物?;さノ坏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诮薪ㄉ韫こ?,应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五、健全“先考古,后出让”的政策机制。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さ奈奈?/span>,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暂不具备考古前置条件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本文印发前已完成考古发掘且无文物原址?;ひ蟮木咛宓乜樾畔?/span>,该类地块在入库或出让时,原则上无需再进行事先考古;确需进行补充考古,文物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尽快组织开展考古工作。
六、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ず煜吣?、自然?;さ睾诵谋;で猓?/span>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せ疃?,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促进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合理利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重大历史文化遗产?;だ孟钅康暮侠碛玫匦枨笥τ璞U稀?脊藕臀奈锉;すさ亟ㄉ枇偈毙晕奈锉;ど枋?、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
鼓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文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历史风貌分类管控机制,研究制定引导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划、土地等支持政策。
七、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增强工作联动,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范围。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专项规划,违反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随意拆建造成对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环境破坏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细化具体要求。本意见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报告。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3月8日